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协概况 > 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来源:韶关市政协 发布时间:2022-11-11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担负起把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市政协全体会议、市委专题协商会、“韶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市政协议政会、议政性常委会议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探索搭建平台、服务协商的新方式。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聚焦全市中心任务,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委员联系界别群众机制,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事。密切同港澳台侨同胞的团结联谊,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展示我国政治制度优势。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的作用。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设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定年度走访委员计划,实现每年走访住韶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和市政协委员全覆盖,增进交流与沟通。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分布情况,单独设置或与县(市、区)政协联合设置“委员工作站”,拓宽政协委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渠道,发挥政协委员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强与界别群众沟通交流,鼓励委员在其工作单位、居住社区(村)就近就地开展群众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推动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开展党的工作,组织和引导党员委员自觉接受政协党组织教育管理和参加政协党组织活动、进行党性锻炼。加强对政协组织中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协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市政协委员中产生。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将市政协委员统筹编入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兼职副主任若干人。联络工作委员会设专职副主任1人。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由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提交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等开展调研,发挥好参政议政人才库作用。
  第十六条 每届政协韶关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和秘书长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协副秘书长分工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统筹协调办公室与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全市各地开展活动时可视情邀请住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韶关市委员会或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市有关党政部门、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和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与广东省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密切与县(市、区)政协的联系合作,通过召开会议、共同举办活动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全市和县(市、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联动协商等,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建立健全本委员会委员履职档案,协助做好履职统计、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加强办事机构建设,选优配强干部队伍,为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通则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九条  2008年10月24日政协第十届韶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政协韶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