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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韶关市政协 发布时间:2022-11-11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韶关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韶关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对本市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建议。
  (五)审议以政协韶关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大常委会、韶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韶关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对外交往工作计划、出访报告和工作总结;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部分职权。
  (十)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广东省政协提出的有关人民政协全局工作部署,对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指导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二)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市政协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可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韶关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同意,可作新闻报道。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条 2007年12月29日政协第十届韶关市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的《政协韶关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