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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韶关市政协 发布时间:2022-11-11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韶关市委员会)会务,在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韶关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韶关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广东省委员会所作的全国、全省性决议和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四)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大常委会和韶关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韶关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韶关市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韶关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韶关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
  (三)协商讨论本市重要决策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选择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专题议政形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提交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席会议充分讨论、协商确定。对重大紧急、确有必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临时议题,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十二条 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认真撰写汇报材料或者说明。除人事任免、纪律处分事项和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印发的以外,相关材料应提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会前送达的材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及时审阅,会议举行时积极发表意见,参与协商议政。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议政性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议政的议题,办公室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事先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形成专题报告或材料。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市政协机关处级干部可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韶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有关市政协委员,各县(市、区)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政协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落实督办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政协韶关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由主席会议组织落实。办公室要加强对常务委员会会议成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四章 职责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带头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知行合一,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严肃常务委员会会议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履职活动,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应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常务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工作委员会应建立完善常务委员履职档案,对常务委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考勤登记,并以适当形式通报。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常务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常务委员。对违纪违法的常务委员,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因不能正常履职、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常务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常务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韶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九条 2008年1月23日政协第十届韶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韶关市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